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18年修订)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试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实训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实训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实训实验中心与安全与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科(下文简称安全保卫科)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落实工作。
(二)各系、中心负责上报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学期计划及相关购买说明材料(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说明、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流程),并负责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实训实验中心负责汇总各单位每学期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计划,并将汇总后的学期使用计划及相关购买说明材料提交安全与后勤管理处存档备查。
(四)安全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许可等手续。
(五)各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相关单位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四章 购买管理
第七条 相关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每学期初向实训实验中心提交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实训实验中心负责将全校购买计划汇总后提交给安全与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科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八条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许可等手续,须由安全保卫科指定人员,凭许可证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获得购买许可后,由系部指定的采购人员到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第九条 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安全保卫科审批的许可证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到货后应及时至库管办理出、入库手续,实训实验中心出具出、入库凭证至申报采购部门备案。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实验室备案。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不具备条件的使用单位可临时寄存学校危险化学品暂存点。
第十一条 出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管理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并马上报告单位领导和学校安全保卫科,由安全保卫科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经安全保卫科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和转让。
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单位每学期期中、期末开展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检查处理记录;实训实验中心每学期期初、期末对各教学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训实验中心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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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2日